第二十六条 为提高员工的自身素质和工作技能,公司举办各种培训并根据业务 需要和员工的表现选派优秀的员工参加培训机构等举行的各种培训。
第二十七条 员工的培训分为职前培训、在职培训、专职培训三种。
一、职前培训由办公室负责,内容为:
1、公司简介、人事管理规章的讲解;
2、企业文化知识的培训;
3、工作要求、工作程序、工作职责的说明;
4、请业务部门进行业务技能培训。
二、在职培训:员工不断地研究学习本职技能,各级主管应随时施教,提高员工的能力;
三、视业务的需要,挑选优秀的员工参加培训机构的专业培训,回公司后将学习的内容传授给其他同事;或邀请专家学者来公司做专题培训。
第二十八条 为加强培训管理,使接受培训的员工更好地为公司创效益,公司要 求凡参加一些重要项目培训的员工,应遵守下述保密规定:对在培训过程中所获得和积累的技术、资料等相关信息(包括软、硬件),在培训后立即交办公室统一保管;未经公司许可,不得私自拷贝、传授或转交给其它公司或个人。
第二十九条 公司对以下情形之一者,予以表彰奖励:
一、保护公司财产物资安全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者;
二、业绩突出,为公司带来明显效益者;
三、对公司发展规划或业务管理规范提出合理化建议,并给公司带来明显效益者;
四、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,可为公司楷模者;授奖方式有:通报表扬、一次性奖金等。
第三十条 公司对以下情况之一者,予以记过或开除处罚;
一、玩忽职守、散失责任、行动迟缓、违反规范,给公司业务或效益带来损害者;
二、在公司外的行为足以妨碍其应执行的工作及公司声誉或利益者;恣意制造内部矛盾,影响公司团结和工作配合者;
三、怠慢、欺辱、谩骂、殴打顾客,给公司形象带来损害者;
四、公司遭遇任何灾难或发生紧急事件时,责任人或在场职工未能及时全力加以挽救者;
五、利用工作之便图取私利、贪污、盗窃、殴斗、诈骗、索贿、私吃回扣、经手钱财不清、拖欠钱财不偿、违反公司财务制度者;
六、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及各项规章制度者;
七、窃取、泄露、盗卖公司经营、财务、人事、技术等机密者;
八、触犯公司其他制度记过处罚规定或国家法律行为;记过处罚方式有:开除、记大过 、记过、警告、通报批评、一次性罚款等;若员工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,将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,公司有权起诉。
第三十一条 员工要求调离本公司,应按合同约定提前向该部门经理提出书面离职申请,在未得到批准前,应继续工作,不得先行离职,否则扣发该月工资。
第三十二条 公司根据员工的表现或经营策略,需要解聘员工,应按合同约定提前通知被解 职的员工。
第三十三条 员工因违反公司规章或试用不合格而被解聘的,应由所在部门经理 提出书面申请,报公司领导批准。由办公室存档,并通知被解聘人员办理离职交接手续。
第三十四条 上述各种原因结束聘用或试用关系的员工,在接到正式通知后,均应向办公室领取《工作移交清单》,按该清单要求,在离开公司之前办完有关工作移交手续,其应领取的工资,应于上述手续办妥后再予发给。
第三十五条 将人事关系调入公司的员工,应于一个月之内,将人事关系调出。超过一个月的,公司将按月收取存档费(收费标准:按人才交流中心标准),如超过三个月仍未将人事关系调出的,公司将与有关单位联系,办理退档手续。
第三十六条 由公司统一管理的《毕业证书》、《职称证书》等的离职员工,在办理完有关手续后,办公室将其归还员工。
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,可以随时做出合理的调整。
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办公室,自 2004年7月1日起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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